一图了解电梯法规体系!

电梯标准法规 2017-03-17

一图了解电梯法规体系!(图1)

    小编发现讲到法规资讯时,大家就比较感兴趣,阅读量较大。而聊到标准时就比较专业,阅读量较小。
    在此,结合电梯标准法规,小编和大家聊一下我所理解的法规体系。
    下图体现了电梯法律法规的位阶,法律的位阶是一个相对概念,它是在两个规范性文件之间作比较,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是下位法。


一图了解电梯法规体系!(图2)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电梯行业法律有《特种设备安全法》,其他电梯安全法规都是依据此法律制定。法律以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公布。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属于所有特种设备的大规章。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都属于地方规章。
    【规范性文件】
    电梯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并且由质检总局发布,质检总局内设司局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红头文件】
    大家熟悉的质检特函22号、质检特函27号都属于红头文件,其可以解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执行方式。
    【强制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强制性标准也有全文强制和部分强制的区别,具体执行时应注意标准的前言说明。
    【推荐性标准】
    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通常大家都不太会重视推荐性标准,但是这里提醒大家,推荐性标准中的条款一旦被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地方法规引用,则也成为强制执行条款。如GB/T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中第5.6.4条被《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附录V控制柜型式试验要求V6.2.8.10引用,则成为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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