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总局的抽查隐患告知书,“一意孤行”广日电梯被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与绍兴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绍兴华联银泰城局部改造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设备代码为3*****************7的乘客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为为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合同约定该乘客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自签订合同后安排员工定期维保。
2023年8月21日,我局监察人员与NETEC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对设备所在地点:绍兴市二环北路28号,设备代码为3********7的乘客电梯(使用单位为绍兴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出具了编号JC NET YHGZ 23-()的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隐患告知书,其中问题和意见:“8、底坑停止装置长期未维保,有水泥浆在停止装置上,其一开始基本按不动。”。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绍兴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7)进行检查,用微信扫使用登记证上的特种设备在线的二维码,对2023年8月13日的维保记录进行查看,发现你们的维保时间:2023-08-13 13:02: 05,其中,……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底坑停止装置工作正常……。附件中,上传了三张照片,其中含使用登记证的照片的时间显示是2023:08: 13 12:35:34,含电梯顶部的照片的时间显示是2023: 07: 30 11: 13:37,含电梯底坑的照片的时间显示是2023:07: 29 15: 38:56,随后,我局工作人员通过调取2023年8月13日对该电梯所在负一楼的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的维保工作人员未在电梯负一楼出现(维保时间内),未进入底坑,判定当事人存在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因员工工作疏忽导致当事人自2023年8月13日未对涉案乘客电梯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电梯维保费用按照每台电梯年度收取,故该次维保问题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