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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电梯标识标牌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内“电梯乘客须知”、“电梯使用安全守则”等铭牌落款留有“×××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信息已经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省局经调研和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做法,统一确认“电梯乘客须知”铭牌示样(见附件),请参照执行。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电梯检验和自行检查时,应检查“电梯乘客须知”铭牌的张贴情况,如发现未按照要求张贴,应及时要求电梯使用单位予以更换。
三、各市县局应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电梯使用单位,做好宣传,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确保“电梯乘客须知”铭牌更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电梯乘客须知示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