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加强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市监特设函〔2023〕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3月6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郜文
联系电话:0551-62315534
电子邮箱:hftc2005@163.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317号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706室
附件:1.《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
4. 征求意见反馈表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1
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加强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市监特设函〔2023〕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自行检测机构、不在本市开展电梯检验的综合甲类检验机构以及符合开展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以下简称自行检测机构)。
从事电梯自行检测活动的检验师、检验员等,其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其任职单位记分的同时,也对其本人予以记分。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破解电梯自行检测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日常自行检测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出具虚假报告或严重失实结论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承诺、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促进自行检测行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的理念,加强行风建设和廉政教育,发现借工作之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不得向自行检测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在我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前,自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自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在肥常驻各类技术人员和检验师、检验员持续满足承诺和业务要求,按规定将《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相关人员信息表》传送至监管平台。自行检测机构在肥常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登录平台进行变更告知。其检验师、检验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 对自行检测单位的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许可管理、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自行检测质量、监督检查、事故情况等6类26个项目,详见《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以下简称《评价登记表》,附件1)。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记分制,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合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培训考核、自行检测与运行质量监督抽查、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等情况,对照《评价登记表》进行量化记分,按季度上报市局特设处。
第九条 根据县区局报送的累计得分及市本级评价得分情况,将自行检测单位年度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单位;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C级单位;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
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对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一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对上年度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告知自行检测机构。
第十条 自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对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市市场监管局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其中属于县(市)区局评价得分的,由相应县(市)区局将调查核实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局。对确属需要调整的予以重新定级。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在本单位官网上公布上年度自行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抄送其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有关规定,对自行检测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所检测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已公布的自行检测单位评价等级予以降级,依照《评价登记表》重新定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推动监管重心下移,指导属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充分运用等级评价结果,对自行检测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加强动态管理;对相关人员实施信用记分公示,促进电梯自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
对A级自行检测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推介,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优先选聘,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市级监督检查,做到“无事不扰”,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
对B级自行检测单位,加强指导帮扶,助力提升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不少于2次市级监督检查。
对C级自行检测单位,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限期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助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自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对D级自行检测单位,列入重点单位监管,要约谈自行检测单位负责人,督促限期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不少于4次监督检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对自行检测单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裁决等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采集表》(附件2)进行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畅通12315、96366电梯公众监督平台等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渠道。充分发挥电梯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采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引导自行检测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保证电梯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对电梯自行检测工作要求的调整变化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适时调整《评价登记表》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对在我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机构,存在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公开承诺内容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适时予以暂停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或责令退出我市检测市场等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关于《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电梯是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电梯安全牵涉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合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电梯保有量也呈现迅速增长趋势,与此同时,电梯故障困人等现象也多有发生,备受社会共同关注。面对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更高质量的需求,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2024年1月1日起,全市电梯实施检验检测分离,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自行检测机构、不在本市开展电梯检验的综合甲类检验机构以及符合开展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均可以对电梯实施检测。
为着力提升全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电梯检测工作,加强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监管,促进电梯检测市场稳定有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利乘梯需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规范我市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为目的,共十八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信用等级种类、信用评价主要内容、评价流程、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自行检测机构、不在本市开展电梯检验的综合甲类检验机构以及符合开展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二是明确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根据县区局报送的累计得分及市本级评价得分情况,将自行检测单位年度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单位;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C级单位;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三是明确分类管理手段。对A级自行检测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对B级自行检测单位,加强指导帮扶。对C级自行检测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对D级自行检测单位,列入重点单位监管。
三、其它事项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程序进行后续工作。
附件3
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
自行检测机构名称: 评价年度:



说明:
1.记分不能代替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自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2.每个检查项目被多次记分的,该项目分值记满为止;
3.一个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多项记分指标要求的,要同时分别予以记分;
4.本登记表一式两份,市场监管部门和自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4
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时间: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