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市监局发布:关于电梯安全员安全责任与履职要求告知书

各电梯管理(使用)单位安全员:
为切实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市民群众乘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将电梯安全员的主要职责、维保监督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电梯安全员的主要责任
电梯安全员对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三)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四)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六)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
(八)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二、电梯维保时的监督责任
根据《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确认并统一协调现场安全工作,将确认后的维护保养资料纳入电梯管理档案。电梯安全员在维保过程中应重点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监督维保工作开展情况。 电梯安全员应对维保单位的工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核查维保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维保项目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落实,维保操作是否规范,确保维保工作真实有效,杜绝“走过场”式维保。
(二)维护现场秩序,避免维保时有人员乘坐。电梯安全员应在维保作业期间,在电梯口设置明显的停用警示标志,引导乘客使用其他电梯或步行通道,确保维保作业区域安全隔离,严禁在维保期间有人员乘坐电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维保完成后及时在无纸化平台签字确认。电梯安全员应在维保作业完成后,对维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认,并通过无纸化维保监管平台及时签字确认。确认签字应在维保完成后48小时内完成,确保维保记录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保证维保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源性。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落实日管控制度的法律责任。 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工作机制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落实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法律责任。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对维保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维保结果,属于未履行现场监督确认义务。根据《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发现并处置电梯安全隐患的法律责任。 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隐患排查和报告义务,导致电梯带病运行、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请各电梯安全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