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回复关于"检验完却不出报告"现象

【标题】超期未获得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的检查【内容】请问一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特种设备时,发现使用单位在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已经到期后,仍在使用特种设备。但是当事人已经按照规定在设备到期前一个月申请检验,检验人员已经到现场检验过了,且提供了检验机构已受理凭证。执法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设备处于“检验中”的状态。
设备无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仍然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执法人员遇到的这种情况,当事人所用的设备已经经过检验,检验机构又未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这种情况执法人员是应采用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 进行查封,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回复】根据《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的精神,“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强调的是无法证明设备安全性能或已经证明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应停止使用。已经检验,如果现场检验结论是合格,应视为检验合格;如果现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可视为检验不合格。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