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罪从重量刑从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昨日表示,今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法院将不仅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还将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为了更好地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法院近期制定了十条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法院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再想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定罪从重、量刑从重的两个从重原则。
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8件150人。其间,依法审判了“熊猫奶粉”案、“染色馒头”案、“地沟油”案、“毒豆芽”案等社会广为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定罪从重的体现
意见提出:1.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
2.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量刑从重的体现
意见提出:1.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2.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3.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依照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4.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表示,在适用法律上,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从严惩处食品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如对审结生效的150名被告人,在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缓刑的同时,全部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上海法院近两年的刑事惩罚力度明显超过两年前,刑期明显加重,罚金数额明显增加。
“罚金刑可以在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并从一定程度上剥夺再犯罪的能力。”邹碧华表示,“罚金刑没有所谓的时间限制,会跟随犯罪分子,只要他有了个人财产,法院就可以继续执行,直至罚金缴纳完毕。”
近3年审理68起案件
据通报,在68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8起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涉案30人,包括加工、销售病死猪肉;8起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18人,包括生产、销售添加三聚氰胺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等。13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29人,包括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等。其他还有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从审理情况来看,涉及的食品极广,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郊区。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大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37件,占全部案件的54.4%,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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