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国际窝案高管陈建臻受贿500余万获刑13年
羊城晚报讯 一次追加起诉、历时两年半、三次开庭审理,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广集团”)旗下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建臻,被控受贿、挪用公款案可谓一波三折。该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由于受贿人民币576万元、港币10万元,陈建臻被以受贿罪判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法院没有认定。陈建臻表示,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因受贿罪获刑13年
2009年5月至2010年6月,广东省纪委成立联合调查组,查处了新广国际集团窝案,移送司法机关27人,责任追究71人。其中,新广国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陈建臻被控挪用公款4650万元,受贿576万元及10万元港币,于2011年3月首次开庭审理。时隔两年后,2013年1月15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检方追加起诉陈建臻参与挪用公款约2.38亿元。
据法院查明,1995年9月间,陈建臻利用主管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广州公司(下称“深咨广州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深咨广州公司人民币2200万元给挂靠广源公司的林某等人使用,陈建臻收受林某等人馈赠的现金10万元。此外,陈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粤良公司董事长梁某取得海富花园项目,据此从1995年至2009年间分23次收受梁某为表示感谢馈赠的现金人民币63万元、港币10万元。1997年间,陈建臻又收取梁某500万元。2001年3月30日,陈建臻使用梁某为其开设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副卡,为其亲属支付住院费用人民币3万元。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建臻挪用公款包括三个部分:挪用深咨广州公司2200万元公款,给挂靠广东广源工程公司的林某等人使用;挪用深咨广州公司2000多万元公款给省建设发展公司,实际用于该公司还款;伙同吴日晶、冯志标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1.445亿元、美元120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