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法院女干部被举报公车私用后打伤同事
中新网5月22日电 据湖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邵阳市纪委今日通报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公车私用等问题处理情况。通报称,刘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顶风违纪,私驾私用公车,不但不接受批评监督,反而实施打击报复,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双清区委按有关程序免去刘晖双清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4月17日,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副院长刘夏向市纪委举报,反映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公车私用和刘夏被刘晖打伤。
邵阳市委、市纪委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市纪委牵头,会同市作风办、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双清区纪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刘夏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日前,经中共邵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邵阳市纪委发布的通报称,2014年4月15日晚上18时44分,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与丈夫吴纲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驾驶双清区法院湘EC5618公车一起去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看望住院的母亲,19时49分刘晖驾驶该公车回到双清区人民法院办公区。刘晖回家后不久,便携带一袋垃圾从自家五楼下去倒垃圾,在三楼碰到正在家门口楼道上换灯泡的刘夏夫妇,刘晖便质问刘夏反映其公车私用一事,并对刘夏进行辱骂,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刘晖手中的垃圾袋摔落在楼道上和刘夏家的门槛内,同时刘晖推了一下放在楼道上用于换灯泡的铁质人字楼梯,楼梯倒向站在家门口的刘夏,砸到了刘夏的眼眶和脸部,经法医鉴定,刘夏构成轻微伤。
通报指出,刘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顶风违纪,私驾私用公车,不但不接受批评监督,反而实施打击报复,质问坚持原则的副院长刘夏,继而发生冲突,导致刘夏构成轻微伤,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事情发生后,刘晖能主动认识错误,求得了院内职工的谅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湘组发〔2013〕10号第八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九款之规定,经中共邵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给予刘晖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双清区委按有关程序免去刘晖双清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