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来料加工复出口免征基金
为了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政策,现就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基金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下称受托方)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二、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业务免征基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方拥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已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省份除外)。
(二)受托方提供与委托方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委托书、协议书等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资料。
(三)委托方进料加工手(帐)册注明的加工单位是该受托方。
(四)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加工费(含辅料费等相关费用)。
(五)原材料进口报关单上注明收货单位为该受托方。
(六)委托方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出口报关单备案号栏中载明的加工手(帐)册号与本款第三项中加工手(帐)册号一致,且注明发货单位为该受托方。
海关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业务免征基金,应当取得委托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