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血案:法官称麦当劳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新电梯网站转发 2014-06-13

5月28日晚,山东招远市的麦当劳快餐店内,一女子因拒绝提供电话号码而被6名邪教分子殴打致死。而事发地麦当劳餐厅是否需承担责任,也成了公众关心的话题。日前,北京晨报(微博)记者也就此事采访了有着多年侵权责任类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对此这一问题发表了看法。

重点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在招远事件中,毋容置疑,6名邪教分子应承担被害人的侵权责任。而麦当劳餐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则要看其是否对被害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表示,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含经营场所的硬件设施配备要安全,防止出现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人员配备要到位,提供一定的保安人员,为参与其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以及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在损害发生后减少损失。

释法

经营者义务不宜苛责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该规定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明确界定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在招远事件中,麦当劳公司作为餐饮经营企业,并不具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资格,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此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这条规定。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宾馆、商场、餐厅等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另有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经营者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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