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规定

新电梯网站转发 2014-07-07

辽宁发布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规定

手续更简便 责任更清晰

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简化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将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购房合同和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县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投资人在工商登记准入环节更加便利。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一照多址”。企业在其住所地县(含县级市、区)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同时,市场主体可以“一址多照”,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此条新政,可以释放更多的场所资源,鼓励投资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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