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规定:新改扩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违建、绿化、停车、公厕、马路开挖……这些都和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起,《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城市治理条例,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城管局联合解读了条例。
今后,新改扩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市民因环卫设施受到损害的,政府要适当补偿;接到违建举报后二日内要移交主管部门……更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将建立城市治理委员会,并公开邀请市民来当公众委员,出谋划策。
综合 新华社
城市治理委员会 公众委员不少于50%
关键词:公众参与
城市治理委员会 公众委员不少于50%
这次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城市管理”要走向“城市治理”,推动公众来参与城市治理。为此,南京将成立一个城市治理委员会,职能是指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有关部门的城市治理工作,对城市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处置作出决定。由涉及城市治理相关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夏公喜介绍,城市治理委员会将由公务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公务委员是由区长和城管、住建等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而公众委员包括专家、市民等,人数不少于50%。
南京市城管局相关人员表示,公众委员的具体选拔、参与机制还在细化中,至于任期是1年、3年或5年,是否会有工资待遇,都还没最后定。“公众委员可以定期组织所在辖区的居民研讨,收集资料,并且参与城市治理的相关会议,提意见。如果多次旷会,或是相关义务不履行,也将面临被清退。”
环卫设施对居民有损害应补偿
关键词:环卫设施
环卫设施对居民有损害应补偿
公厕、垃圾中转站这些环卫设施,人人需要,却人人嫌弃,安家难。
夏公喜表示,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的销售现场公示周边环卫设施的设置情况,或者明确告知购房者信息。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配建的周边环卫设施,应当在住宅区主体工程交付前完成,不能等老百姓入住后再来设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环卫设施对周边已有单位和住宅区居民造成损害的,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偿。那么如何补偿,覆盖范围多大?南京市城管局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已经在起草具体补偿办法,不久后会有细则。
关键词:马路拉链
新改扩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条例中规定,除抢险救灾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城管部门不得颁发挖掘许可证。而且罚款额度也加重了,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无物业小区卫生归街道负责
关键词:物业管理
无物业小区卫生归街道负责
条例明确要求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其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等事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并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
同时对物业管理中公权和私权范畴进行区分,规定对于擅自破墙开门、占用楼道、分割地下停车场、公共车棚等业主共有区域的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章建筑实行“首查责任制”
关键词:查处机制
对违章建筑实行“首查责任制”
城市治理,因为涉及多个部门,防止部门相互推诿。夏公喜表示,这次还明确了首查责任制度,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城管、规划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而且在城市管理上,条例提出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原则,为全国首创。城管执法应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实施行政处罚。而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过错,导致市民受到损害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公开通过媒体进行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