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获刑7年

新电梯网站转发 2013-05-01

南都讯 台湾“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索贿案,昨日一审宣判。台北地方法院认定其犯有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取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剥夺公权5年,之前查扣的2300万元新台币和31万美元都予没收,同时处罚金1580万元新台币。

林益世被控在2010年任“立委”期间,利用职务上影响力,使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获得中联公司业务,陈启祥则给予他6300万元新台币贿赂。两年后,已任“行政院”秘书长的林益世,欲利用职权帮地勇公司续约,索贿8300万元新台币未遂,被陈启祥录音揭发。林益世及其家属掩饰隐匿犯罪所得,且有无法说清来源的巨额财产。检方认为,林益世触犯公务员违背职务收贿罪、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贿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洗钱罪。

特侦组去年10月起诉林益世时,并未对他具体求刑,引发舆论反弹。在一审辩论时,检方请求法庭判其无期徒刑,并称其所作所为如同“豺狼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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