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子生产万斤毒腊肉获刑半年 官员称量刑低
“别怕!最多判刑三年。”公安部查办三聚氰胺问题奶粉案时,天津一乳企高管在被捕时曾当着警方的面,用这句话安慰家属。这句话道出了一个现象:危害食品犯罪案危害严重,但法院审判的结果与公众心理预期有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生产地沟油可判死刑。 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食安办主任黄吉邦表示,因之前的量刑偏低,很多惩处无法到位。《解释》出台后,增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威慑力和操作性。
添“敌敌畏”仅判半年
3年前,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3年来拘留了不少老板。仅2012年,长沙就查办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1744起,刑拘54人,起诉51人,但基于之前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量刑并不重,基本集中在1年,多则判2年。
半个月前,芙蓉区食安办主任胡再平还在“抱怨”量刑不够,去年芙蓉区食安、质监、公安等部门曾端掉一个“黑窝点”,查获工业盐38袋、腊肉上万公斤。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这批腊制品的氧化值、酸价、亚硝酸盐残留量均超标,并检出“敌敌畏”,结果慕某被判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宁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长沙首例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非法生产油脂52吨的唐某和销售地沟油的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年。这还是判刑算重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