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美国从来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

新电梯网站转发 2013-05-16

日前,就记者和编辑遭到美国司法部窃听一事,美联社已向美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在此背景下,如何看待美国的新闻自由,如何界定新闻自由的边界,备受世界热议。

美国标榜新闻自由,也确有一定新闻自由,且这种自由有助于限制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对匡扶社会正义有着积极意义,但这个国家从来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在当记者随军报道美军进攻伊拉克时,任何从战地发出的新闻报道不仅需要记者自律,而且受到部队新闻管制部门的审查。显然,当美国在2002年酝酿攻打伊拉克时,白宫并未让国民与媒体享受知悉背景事实的自由。当时,包括传统自由派的一些美国主流媒体,也显得并非那么在乎民权、自由,而是匆匆支持了政府对伊“先发制人”。

2001年10月美国通过的《爱国者法案》,更是直接以防止恐怖主义的名义,扩大了美国司法部门的权限,警察机关因此有权搜查电话、电邮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这项法案中有多项条款,起初是作为临时法律被通过的,如今已被两度延续。这表明接受以削减个人隐私为代价,来保护国家的反恐公益,仍是美国的主流。如今美联社从业人员的遭遇,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当然,大家可以期待,当国际恐怖主义对美国的攻击真正退潮之时,《爱国者法案》中一些条款也将退出历史舞台。那时,美联社的烦恼将要减轻不少。

美国本无绝对新闻自由,尤其是在“反恐时代”。当然,这不意味美国政府可以随意超越“边限”。政府应在监控通讯时,尽力保护包括媒体从业人员在内的美国公民的正当民权——如需持续与深度监视,则需依法事先向司法部门申请批准。而包括媒体在内的美国民众,在反恐时代也应自律,理解并接受政府的适度监控——这可能是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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