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东方(辽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案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监处罚[2023]7-31号
当事人:第一东方(辽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3963427783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87号5层
法定代表人:杨杰
请份证号码:**..
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接到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反映第一东方(辽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梯。
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管理的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该小区在用5部电梯,均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由维保单位大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当事人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系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2023年6月5日,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该小区进行了消防改造工程,施工中造成地下水管泄漏,电梯底坑进水后导致底坑安全保护开关短路,5 部电梯均无法正常运行。因电梯底坑线路及相关部件需全部干燥后方能更换,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故障。为保证业主正常乘梯,当事人与维保单位协商后,将底坑安全保护开关短接后恢复电梯运行,从6月5日起,电梯短接运行5天,期间存在事故隐患。当事人于6月9日对电梯底坑线路及安全保护开关进行了更换,消除了事故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案件线索核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情况。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及任命书,证明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电梯报修记录》、《电梯维修记录单》、《电梯演练记录及照片》《电梯日常巡视记录》、《电梯定期(月度)自行检查记录》、《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5.维修照片,证明电梯维修现场情况。
2023 年9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罚告[2023]7-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电梯底坑安全保护开关短路后未消除故障,短接开关保持电梯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电梯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并处罚款。因事故隐患已经消除,涉案电梯可以继续使用,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 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