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一电梯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直接使用,多次提醒仍不改正,使用单位被罚款5.7万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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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设置警示标志案

  2024年4月25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设置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管理的在用8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2023年10月18日上述电梯已投入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轿厢未见警示标志等问题。当日,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歙)市监特令〔2024〕第(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月18日,歙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电梯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上述8台电梯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电梯轿厢仍未见警示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梯的安装使用量激增,如何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成为监管重点。本案中,涉案电梯虽然是已经经过检验的合格电梯却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不是严重的安全隐患,但是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多次提醒告诫后仍然不及时改正,体现了电梯管理公司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惩,通过本案的查办起到办理一案、警醒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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