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湖物业控股的电梯公司被罚!超期维保!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重庆渝辉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与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开始日期为2023年3月26日,合同结束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武林九里小区住宅电梯的保养业务。2023年10月27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丁城路175号的武林九里小区进行电梯检查,该小区19幢1单元(单位内编号:19幢15# 设备代码:3******4)、2单元(单位内编号:19幢14# 设备代码:3*****5)、3单元(单位内编号:19幢13#设备代码:3******6)、4单元(单位内编号:19幢12# 设备代码:3*********7),18幢4单元(单位内编号:龙湖武林九里18幢7#设备代码:3*******1)、5单元(单位内编号:龙湖武林九里18幢6#设备代码:3*******2),共计六台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执法人员扫描了上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均为2023年10月11日。根据当事人制定的维保计划显示原定于2023年10月25日对上述六台电梯进行维保,截至2023年10月27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尚未对上述六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已超过15日的半月维保期限。检查当天,当事人在得知上述电梯超期未维保后,立即组织维保人员完成了电梯的半月维保工作。当事人在维保期限满3个月后次月收取上3个月维保费用,故违法所得为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